容積率之定義: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率稱為容積率。我國都市容積率相關法令:
(一)都市計畫法(二)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(三)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(四)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(五)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程序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
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,並視其實際情形,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:
A. 當地自然、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
B. 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
C. 人口之成長、分布丶緝成、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
D. 住宅、商業、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
E. 名勝、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
F. 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
G.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
H. 學校用地、大型公圍、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
I. 實施進度及經費
J. 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
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應就下列事項表明之:
一、計畫地區範圍。
二、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。
三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。
四、事業及財務計畫。
五、道路系統。
六、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。
七、其他。
1.都市計畫之擬定都市計畫法第13、14條規定如下:
(1)市計畫由直轄市、市政府擬定。鎮丶縣轄市及鄉街計畫,分別由鎮、縣轄市丶鄉公所擬定,必要時由縣政府擬定。
(2)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擬定。
(3)相鄰接之行政地區,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,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。但其範圍未逾省境或縣境者,得由縣政府擬定。
(4)特定區計畫,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。經內政部或縣(市)政府指定之市(鎮)或鄉街計畫,必要時得由縣(市)政府擬定之。
2.都市計畫之審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8條規定,主要計畫擬定後,應送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。計畫內容及公民團體意見審議結果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。
3.我國都市計畫之核定採雙軌制
(1)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,其詳細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20條之規定辦理。
(2)細部計畫之核定
細部計畫依91年修正都市計畫法第23條後,除由內政部訂定及主要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,由內政部核定外,其餘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定實施。因容積率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環,都市計畫書內容積率之訂定依上述之規定辦理。